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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联合试验集中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0-12-24 作者: 来源:农药管理司 【字号: 打印本页
  农农(农药)[2020]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充分利用财政项目和社会资源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加快农药登记步伐,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现就联合试验、集中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试验组织方式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要积极利用财政项目资金和社会资源,组织指导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联合试验,并做好联合试验备案、样品封样和试验监管工作。

  二、关于联合试验要求

  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资料,试验项目和试验点数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6《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9《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以及《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等规定。原则上选择相同有效成分、相同含量、相同剂型的,在其他作物上同类靶标生物已登记的农药产品(限于杀虫杀螨剂、杀菌剂)开展联合试验。确需相同剂型、不同含量农药产品开展联合试验的,可选择有代表性产品开展药效和残留试验,其他含量产品药效试验应增设1个剂量的同步验证处理。

  承担项目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会同省级农药检定工作机构制定农药登记联合试验方案,逐一列出参与联合试验的企业产品名单,并进行统一试验备案和试验样品封样,认真组织做好登记试验。联合试验资料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可用于参加联合试验产品的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未参加联合试验的企业产品不能使用。

  三、关于评审工作流程

  试验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时提交完整的联合试验报告。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联合试验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集中评审意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集中评审,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农业农村部收到省里集中登记申请后,将按照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绿色通道进行审查、评审。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资料要求。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资料应包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关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所规定的资料、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药检定机构)组织开展联合试验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集中申报的联合试验产品中,至少有一份完整的试验资料,其余产品可提交产品摘要。联合试验集中评审会议纪要应作为农药登记资料一并保存。

  (二)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根据辖区特色小宗作物病虫害防控用药需求,引导登记试验单位和农药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联合试验,积极推进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

  (三)加强用药指导。联合试验农药产品登记时,其标签应统一标注“在推广使用前,应先在##(登记)作物上开展小范围的作物安全性试验。各地加强用药指导服务,避免药害事故发生,防范农药残留风险。 

  联系人:部农药管理司黄辉,010-59192899;部农药检定所叶贵标,010-59194302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012月23 

抄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