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11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1号)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日
第211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1号)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日